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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进行工伤鉴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指出,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时需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且应当递交以下所列材料:首先是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的复印件;
其次是受伤害员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明》传真件;
此外,还须向相关部门提供由医疗机构开具的关于受伤职工受伤的诊断报告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相关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最后,如果属于以下三种特殊情况之一的,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作为补充材料:首先,如果是在正式工作之前或者结束之后在工作区域之内,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准备活动或是收尾工作过程中遭受了意外损伤的,那么就需要提交能够证明工作时间以及该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的相关材料;
其次,如果是由于履行职务而遭受了暴力侵害的,那就需要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亦或是来自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材料;
再者,如果是在执行公务出差途中,因为工作原因而遭到了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的伤害的话,那就要递交诸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之类的证明文件,或者是可以证明出差事实的原始凭证及其出差期间出于工作缘故遭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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