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婚夫妇中的一方所独自掏腰包购置的住房,能否被认可为
共同财产,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细致地推敲与判断:首先,当这处房产乃在配偶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
存续期间所购得,并且在夫妻双方未曾对此就
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即使
房产证上仅列明了其中一方的姓名,也应被一概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次,若该物业是由分别来自于父母双方的资金资助而购入,其产权证书也仅仅列示在某一方子女的名下,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这座不动产便应当视作父母双方依各自投入资金的比例按份共有,除非
当事人另行达成了其他相关协议或声明。
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假如在
离婚诉讼中,有任何一方希望独自持有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法院将委托评估机构先对其做出合理和公正的估值,之后再依据此结果合理分割给另一方所属;
倘若双方纷纷表示均欲主张该房产的所有权,则双方应进行公平竞争,出价最高者即可取得所有权;
假使双方均无意拥有该房产,那么法院会委任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的
财产分配自然也是基于拍卖所得收入予以确定的。
最后,我们还需要明确,婚后若因某一方父母之资助,以归还其子女名义购入的房产,无论该房产的产权证书是列在
出资方本身或者其子女的名下,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这种情况都应当被视为仅系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行为,因此,此种类型的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专属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