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诈骗罪的判断准则如下:首先,其应具备的客体条件是金融票据,作为一种可自由交易及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其涵盖广泛,从广义上讲,它既包含各种形式的有价证券,也包括狭义范围内的金融票据--即
汇票、
本票和
支票;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本罪呈现为利用金融票据展开的诈骗活动,
行为人需通过这种手段获得财物的数额达到较大程度才满足本罪的构成本要件;
再次,就本罪的主体来看,它的主体是一般普通民众,只要符合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并拥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最后,在主观心态层面,本罪要求必须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以穷尽所有的财产为目标,所谓的“非法”、“占有”是其主要内涵。
需要注意的是,若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采用了金融票据,比如对即将失效或已失效的金融票据盲目使用、误签署
空头支票、对票据内容因过失发生了错误记录等等,这些都不算
犯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
犯罪嫌疑人皆符合票据诈骗罪,应受到相应的
法律制裁:层出不穷地设计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且
涉案金额较大者,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且还需要缴纳数额为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内的
罚金;
若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的情节,则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内的罚金;
若涉及的金额极其庞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最终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同时还要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内的罚金或者依法被查抄没收全部财产。
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行为人明知金融票据是伪造、
变造的情况下依然使用;
(2)知道金融票据已经作废仍然使用;
(3)擅自冒用他人的金融票据;
(4)签署空头支票或者所签支票与预留的印鉴不符进而获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具时制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对于那些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来进行的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根据前述规定同样应当按照该条款给予
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