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卡诈骗行为应当向何类机构进行举报和
报案的疑问,在此做出详尽的解答,具体内容如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相关
刑事案件应由
犯罪发生的地域的公安机关进行
管辖,并展开相应的
立案调查工作。
然而若
犯罪嫌疑人身居之地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事件方面表现出更合适的能力,那么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亦有权对此进行管辖。
至于实施
犯罪行为的场地、
犯罪预备场所、始发之处、经过的地点、终点所在处等等,凡是与犯罪行为有所关联的场所,包括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持续性或陆续实施的场合,只要这些地点的公安机关均有
管辖权。
同时,对犯罪对象造成侵害的地点、犯罪所得实际获取的地点、藏匿
赃物之处、藏匿物品的地点、使用赃物的地点、销售赃物的地点等,只要原则上是属于公安机关主管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同样具备管辖权。
对于通过利用和操控电子计算机网络施行的犯罪行为,若是涉及用于实施该项
犯罪活动的网站服务器所处之地、网络入网之处以及这些网站立制者或者管理人员所在地,则被侵害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人员所在地,以及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
被害人使用过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所在地所属公安机关拥有管辖权。
在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应由该交通工具最初停靠的公安机关负责管辖;
在实际情况需要下,始发地、途中经过的地点、目的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同样也有管辖权。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