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不等同于
续签。
自动顺延是由于某些法定原因导致的,而续签则需要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续签达成约定共识才能实现。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若存在该法典第四十二条所述任何情形之一的情况下,
劳动合同必须续延至相应状况结束为止。
然而,对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所列明的、丧失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终止事宜,将依据国家相关政务部门关于
工伤保险制度的原则进行处理。
该法第四十二条指出,劳动者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时候,用人单位均不得依据该法典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来解除其劳动合同:(一)在进入接触
职业病影响风险的工作岗位之前,尚未接受过正式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或者正在被诊治为初期或密切追踪关注的疑似职业病患者,他们处于诊断或临床观察阶段;
(二)在当前本单位因染上职业病或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三)即已患病或受非因
工伤害,且确诊其在规定的强制性治疗期之内的劳动者;
(四)怀孕女工或在分娩期、哺乳期之前的女性职工;
(五)在现单位连续工作达十五年以上,同时满足年满法定
退休年龄之日距离正式计算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
(六)其他须依照
法规政策乃至法律规定履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