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收买
信用卡信息罪的案件,若能被依法认定构成
犯罪,那么将会面临最严重的
刑罚,即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
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支付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之
罚金。
然而,通常情况下,如果能够成功地把控
犯罪构成要件,那么此种犯罪的最高刑罚则可能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根据具体情节,可能会同时被判处或者单独判处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在这里所涉及的
窃取、收买和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其主要指代的是那些通过非法手段,如偷偷观察、暗中拍照、偷偷复印以及采用先进技术等途径来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以及以金钱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向相关人员(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另外,还有未经授权就擅自提供被合法控制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在这三类行为中,“窃取”代表着悄悄的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收买”则是通过金钱或优惠方式从特定人员手中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最后的“非法提供”,则是没有得到任何授权就擅自公开他人已经拥有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