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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具有哪些特点

针对行政赔偿诉讼这一独特的诉讼形式,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几方面特点:(1)立足于其起诉条件,在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况下,首要条件便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先行处理过相关事项。
赔偿请求被一并提起之时,其赔偿先决条件往往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为的违法性;
(2)从诉讼当事人角度分析,行政赔偿诉讼将行政机关作为诉讼被告,实行的是“国家承担责任、机关赔偿损失”的制度;
(3)从审理形式来看,行政赔偿诉讼呈现出异于行政诉讼的特点——赔偿请求可以适用调解解决;
(4)在证据规则角度考察,虽然行政赔偿诉讼并不完全遵循“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但其借鉴了民事诉讼的做法,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主张。
总的来说,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应遵照《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然而在《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的部分,亦可参考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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