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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批捕后,在检察院能否办理取保候审

通常情况下,只要满足特定取保候审标准,便可申请相应的取保候审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具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得以批准进行取保候审:(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自适用附属刑法的情况;
(2)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刑期,而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情况;
(3)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处理,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引起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
以及(4)在羁押期限满时,案件仍然未得到裁决,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以上列举的所有取保候审事宜,皆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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