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上,我们必须意识到这与
遗产分割有着本质的区别。
应当秉承如下原则,即死亡赔偿金的获取需要惠及家庭生活的共同体成员,倘若相关
当事人并未对此提出任何分割的请求,那么人
民法院亦不会主动行使法庭权能来进行这个环节的操作。
然而,当涉及到
赔偿协议中并没有明确列出每个赔偿项目时,我们应当将之视为是对于涉及的权利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以及
精神损害的综合赔偿方案。
在理清这笔赔偿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首先扣除已经实际支出的用于安葬死者所需的
丧葬费用,并且务必优先考量被
抚养者的利益需求。
考虑到剩余部分的分配应当兼顾各方权益,因此它可能会视关系亲近与否、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生活来源等多种因素而定。
当然,如果有
继承人明确表达出他们愿意放弃或者转让这些权益的话,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意愿和选择。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
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