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围标行为并不必然被认定为
串通投标罪。
法律上规定,倘若个人违反了串通投标罪的相关
法规,
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的惩罚,同时可能会给予
罚金的
刑事处罚。
然而,若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那么这种行为只不过属于一种普通的
违法行为而已。
至于是否应当追究其责任,需要考察的因素包括是否对
招标方、
投标人亦或是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损害,如果因为这种行为而导致直接
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或者
违法所得达到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抑或是中标金额超过两百万元人民币;
或者采用威胁、欺骗、
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
串通投标活动;
再或者两年内曾因串通投标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
行政处罚,但在此后仍然再次串通投标的,那么公安机关将有权对此类行为
立案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没有满足上述法定情节之一,有关
当事人所实施的串通投标行为就仅仅是一种
违法的行为;
2、串通投标罪是专门针对各投标方之间互相串通、抬高投标价格,从而侵害
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是针对投标方与招标方相互勾结,以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主导的行为,情节严重时才会触犯该
罪名。
这一行为主要攻击的复杂目标对象包括非关联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自由贸易原则及其所支撑的公平竞争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