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刑事诉讼的
案件处理过程中,当
犯罪嫌疑人行将面临
侦查机关首次进行的审讯或受到强制性拘禁之时起,他们便有权利选择聘请律师以提供法律咨询以及
代理服务。
而在此项讯问或拘禁实施之前,他们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侦查程序期间,嫌疑人唯有委托律师作为辩护理由才符合相关规定。
同样地,被告人也享有类似的权力,可依据实际情况随时委托
辩护人。
同时,在侦查机关对
犯罪嫌犯初次进行讯问或者实施强制拘禁时,他们必须向嫌疑人明确告知他们有聘请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同理,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资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人权,包括
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的权利。
最后,人
民法院亦需在受理案件的三天内,告知被告人有关此项权利。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提出聘请辩护人的请求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应及时转达其要求,并予以适当回复与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