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该房子是在
结婚之前还是之后购得的。
假如是在前者时间段内购入的,那么这将被视为一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并没有权利对此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
相反,倘若这个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建立后购置的,即使只登记有一人的姓名,它仍然归为夫妻共同所有,在
离婚时双方均有权平等分割。
再者,无论是何种情况下得知,只要在婚期前后添加了另一方的姓名,那么这套物业就会成为双方共享的重要财富,可以进行相应的分配。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房子若是在婚姻关系延
续期间所购入的,无论
购房契约上仅标识有一方的名字,它都将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被法律要求进行
财产分割时,依据公平原则,双方应平等分享这份财产。
最后,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房价的上涨,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有的人虽然一直在帮助
偿还贷款,但在法律意义上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财产收益。
所以,当涉及到对物业进行分割时,无论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收入或者实际上是否在偿还
住房贷款,他们都应该享有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的平等分配权益。
另外,如果财产分割的标的物是尚未取得
产权证书的房屋,法院通常会采取一个比较保守的策略来处理这个案件,通常是不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做出判决,只是会根据具体情况例如
居住权或者
使用权等方面加以解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