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缔结前,若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购置房产且该物业已登记于他(她)一人名下,则此套房产将全权归属
购房者本人,视为个人资产的一部分。
2、同样的前提条件下,如房产在婚后被登记于一方人士名下,那么这套房产就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由两人共享。
3、遵照法律规范,若夫妻在
婚姻存续期间购入房产,无论该房产仅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或是夫妻双方联名登记,都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不能片面的认定为某一方的
私人财产。
4、房产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形式,其所有权的判定基准为
不动产登记,即只有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完相关手续之后,才能正式成为
产权所有者。
不论房产是在婚前所购还是婚后所购,只要
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夫妻两人的,都应视作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而非仅属于一方所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
个人财产添加配偶姓名这种情形,应当理解为一种赠与行为,且该赠与行为已经真实有效地发生过。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