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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几天内告知

1、移送审查起诉,这是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司法流程,具体来说,就是指由高度执行力的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来的案件,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正如一部电影的剧本打开序幕后,先由善于侦破的公安机关进行精心的(立案侦查)筹备,当他们锁定了关键线索,搜集到了充分的犯罪证明和资料之后,那么这个案件以及所有的证据,就需要全部移交到当地区域的检察院进行处理。
在此过程中,检察院的任务就是在接手案件后,对原有的案件进行(重新)深入的调查研究,再结合公安和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慎重地)决定是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
2、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于来自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移送起诉案件,必须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处理决定,如果遇到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则可以予以适当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十五天。
如果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且满足快速处理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检察院应在十日内完成决定,至于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则可以适当延长至十五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其管辖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该自接到变更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另外,对于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无法按期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1)在审查起诉期间内,若发现犯罪嫌疑人无法到位的情况,检察院有权建议公安机关对此犯罪嫌疑人撤销移交起诉,而公安机关则应在收到建议书之日的五日内给予回应。
(2)在补充侦查期间,若发现犯罪嫌疑人无法到案,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撤回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移交起诉或者在退回侦查重报时不再将该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同时确保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在案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工作能够依法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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