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索
拖欠支付的劳动酬劳问题,须严格遵循
仲裁这一前置性程序。
仲裁前置程序的含义在于,对于涉及到的
劳动争议客体,相关人士在向
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之前,务必先行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请仲裁。
若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审判结果持有异议,则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人
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启动
诉讼程序。
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处于先仲裁后方能进入
诉讼的阶段。
此外,这里特别强调指出,劳动仲裁乃是劳动争议客体向有关司法机构发起起诉的必要步骤和前提条件。
然而,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并非当事人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所必需履行的程序。
也就是说,当劳动争议出现之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与单位调解委员会进行沟通协商解决,也可以未经调解直接向负责此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以上乃法律之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