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从
雇佣关系开始之日期的一个月之内,雇主若通过
书面形式向
劳动者发出通知,但劳动者却未能与雇主签署书面
劳动合同,此时雇主应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劳动者结束
劳动关系,且无需对劳动者支付任何
经济补偿,然而仍需按照事实情况给付劳动者在实际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劳动薪酬。
若在此过程中,劳动者拒绝对书面劳动合同进行签署,而雇主又坚持认为必须保留此类劳动者,那么雇主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如劳动者可能会在日后提出因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
双倍工资的要求。
即便雇主与劳动者达成协议,使劳动者放弃在劳动合同中的保障权,也由于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