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刑法第383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当
贪污案件涉及的金额达到
违法所得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时,应当被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并将依据法律
法规对被告人施以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的严厉惩罚措施;
反之,若
贪污和受贿金额介于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将被视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所定义的“
数额巨大”范畴,使得涉案人员面临3年以上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处罚,同时还可能伴随着
罚金或
没收财产等附加的法律责任。
这里提到的贪污罪,乃是指由
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侵占、
窃取、欺骗乃至其他不法手段,从而非法获取
公共财物的
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