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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记录备注借款能否胜诉

仅凭借转账记录,可能无法顺利地经由法庭予以立案,且即便是法院已受理案件,胜诉的机会亦极小。
在这其中,主要原因在于依照现有的收款凭证,只能证明被告确实收到了相应款项,并实际承担了“收条”的角色。
此外,原被告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以下四种法律关系:首先,原告有可能向被告偿还其当初所借的债务
其次,或是原告给予被告的投资款(例如对股票的投资);
再次,也有可能是双方进行了某种交易活动,原告支付给被告款项;
最后,或为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
又或者原告赠与被告一笔款项;
亦有可能为原告失误所付之钱等等。
因此,提供更多关于借贷意愿的其他有力证据以作补充实为明智之策。
追回债务属于典型的民事问题,若向法院提起诉讼便形成了民事诉讼,而诉讼时效通常仅有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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