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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包括哪些

在夫妻进行婚姻关系解除之时,他们所能分割的财产亦仅限于具有婚姻合意性质的共同财产范畴之内。
明确而言,夫妻合力财产的内涵及其范围如下所示:首先,主要包括薪资报酬及额外奖金利益;
其次,涵盖了生产经营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
再者,即为智力活动创造的价值,如知识产权经济收益;
此外,还包括个体财产投资形成的经济效益、男女双方实实在在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用等多种形式。
以上内容涉及到的所有财务名称都应该被视为概括性的术语,广义地理解为与薪资相关的收入我们称之为“工资、奖金”,而实质上这其中包含着多个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盈收,如农业生产劳动收入、工业制造生产收益,以及服务业、信息技术产业等各类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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