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土地流转的诸项限制条件包括:首先,在执行农民土地流转这项事宜时,农民的意愿应当得到将无法进行相应的土地流转活动。
在确保以上所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要求之后,方可进行土地流转作业,但是,其租赁期限不得超出第二轮
承包周期的完整期限。
关于土地流转的合法运作流程如下:首先,
承包方需与受让方展开积极的沟通交流,就流转方式、时限、具体条件等要素进行充分且平等的协商,以求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流转意向。
其次,在完成初步洽谈之后,承包方须尽快上报至所在地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以便对受让方进行全面资格审查。
经过严谨细致的审核之后,双方得以在乡镇
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的有效监管之下,顺利签订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保障各自权益不受侵害。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
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
出资、赠与或者
抵押,但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