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遗产继承能否再次予以放弃的问题,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若以
法定继承的形式来直接承受遗产,那么对于何时选择放弃这一环节便显得至关重要。
(1)如果
继承人在
继承行为尚未启动之前,对其自愿
放弃继承的意愿做出表达,则此时可以随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此项申请。
(2)然而,如果继承行为已依法正式展开,且在
遗产分配及处理过程中,继承人之前并未表示过放弃继承,直至相关权益分配结束前,基于此表达出来的放弃意愿将被视为有效,否则将默认为已接受了全部或部分遗产的继承。
在该情况下,放弃继承的部分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程序进行重新分配及处理。
(3)关于被继承人已经继承的遗产一事,由于其继承行为已经生效,因此,不能再另行选择放弃。
其次,如果是通过遗赠这种特殊方式继承遗产,那么在受遗赠者知晓自己已受到遗赠后的两个月之内,必须对是否接受或放弃这一馈赠作出明示。
倘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采取任何行动,则可被视作自动放弃这一遗赠。
同样的,遗产继承行为一旦生效,也无法再次选择放弃。
还有,当存在如下几种情况时,遗产中的相关部分需按照法定继承的程序办理:第一种,
遗嘱继承人放弃对
遗嘱的继承或遗赠人放弃其所享有的遗赠权利;
第二种,遗嘱继承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了其对遗嘱的
继承权或遗赠人因某些因素失去了其所享受的遗赠权利;
第三种,遗嘱继承人或遗赠人早于遗嘱创建者离世或终止(生命或婚姻关系);
第四种,遗嘱中涉及到的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以及最后一种,遗嘱中未曾处理过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