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拘留期限通常会计算为相应的刑期。
具体而言,即每治愈一天的连续
拘留时间等同于减去两天的刑期。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
拘留实际上指的是把
被拘留者或者被
逮捕的被告人为暂时地以某种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并非无辜的官方行为。
而关于刑期这个概念,它特指的是由法庭宣布并
强制执行的剥夺个人自由和
政治权利的
刑法所应涵盖的时间段。
比如,设若某位罪犯被判有罪并需承担
有期徒刑五年以及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惩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五年以及一年便可以视为刑期。
刑期的长度,通常依据
违法事件的实际情况、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来加以判断。
至于拘留,实际上它代表的是扣留和拘禁两个不同的概念。
举个例子来说,公安机关可在紧急情况下依法暂时性地扣押那些需要接受调查的人员;
关于
行政拘留,它指的是将那些违反
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士置于公安机关的拘留所之中,一般的最长监禁期限不超过十五天,合并执行时最长也不得超过二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