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多达七根肋骨发生骨折情况,若经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亦或是
十级工伤的话,受伤员工将可获得如下相应的权益待遇:首先,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
伤残致损程度给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分别为伤残达到九级者,最高可领取相当于九个月本人
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其次,对于伤残达到十级的员工来说,则最高可领取相当于七个月本人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此外,若劳动、
雇佣合同在
期限届满时终止,或者
当事人主动要求解除劳动、雇佣合同时,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并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也有义务负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而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确切额度,此项标准将由各省市地区的人民政府依照相关
法规进行制定与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伤情未能被判定为工伤,但仍需治疗,那么索赔方将会得到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了治疗和康复所花费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作为补偿。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当该事件已经导致受害者出现残疾状态后,受害者还将有权请求
赔偿辅助器具费以及
残疾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