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约之后,倘若未能履行租赁义务,便构成了
违约行为,并须负起相应的
违约责任。在此前提下,关于交纳的押金如何处置,需依据
租赁合同中所做之详细规定执行。若租赁合同未对押金的性质与规则做出明确说明和规定,那么,所交付的押金将被视为租赁预付款项,无论在何种情况之下,均需予以全额退回。然而,在缺乏对押金性质进行明确界定的条件下,其主要功能在于提供对房屋及其内设设备的
担保保障。在租赁期限内,若因
承租方原因导致出租方
财产损失,则损失金额可从押金中抵扣。然而,如果此类损失尚未发生,则当租赁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时,出租方应将押金全数无息退还于承租方。此外,
当事人签收交付的留置金、担保金、
保证金、订约金以及押金等款项,然而并未就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如此类状况下,当事人若提出
定金之要求,人
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关于押金的退还事宜,双方有权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依据事实
证据,依法
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