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已然得到全面履行且撤回权尚未丧失的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撤回这份已生效的合同。
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五十二条明文规定,以下诸种情形发生则撤回权将自动失去:首先,相关方
当事人从其知悉或者理应获知撤回事实原委之时起计算,若未在为期一年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撤回权;
其次,对于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撤回请求,相关主体须得自知悉或者理应获知撤回事实原委之时起90日以内未行使撤回权;
此外,若确定遭受他人
胁迫以达成协议时,相关方当事人必须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回
诉讼;
再者,如果有关方已知情撤回事由,并在明确表述或者通过自身行为明确表示放弃撤回权利时,撤回权也将自动丧失。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自相关的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开始,如果未在为期五年的期限内提起撤回权诉讼,那么撤回权将会永久丧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