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要求会见
被拘留的疑犯期间,他们应能够提供如下所需文件的副本:首先,是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开具的特别授权会见疑犯的证明;
其次,是律师本人独有的律师资格证书;
最后,应提供引致疑犯聘请这位律师的《
授权委托书》。
在会见
拘留中的疑犯过程中,律师也应该妥善处理,征求他们对于聘请的律师以及相关的授权委托协议的看法和建议。
假如被拘留者决定接受律师服务并愿意签订授权委托协议,那么律师需要确保他们在协议上亲手签字确认。
在法律程序的第一阶段,也就是
侦查阶段,律师与疑犯进行面谈必须要准备的附件包括:1.律师的执业证书及其
复印件;
2.上诉的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专门开立的《
律师会见被拘留疑犯的函》;
4.还要有律师事务所在特殊情况下开立的《律师会见被拘留的疑犯、被告的专用介绍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拥有为被告提供法律支持,
代理申诉、控诉、申请改变
强制措施等权力,同时有权向
侦查机关询问该疑犯涉及的
犯罪行为性质以及相关的案件信息,并对此提出适当的意见建议。
从检察院对案件提起
审查起诉之日开始,辩护律师具有查阅、摘录、复制所有本
案卷宗的权利,同样地,在得到人
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批准后的其他
辩护人也享有此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
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
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
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