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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当事人需要哪些手续

在律师要求会见被拘留的疑犯期间,他们应能够提供如下所需文件的副本:首先,是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开具的特别授权会见疑犯的证明;
其次,是律师本人独有的律师资格证书;
最后,应提供引致疑犯聘请这位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在会见拘留中的疑犯过程中,律师也应该妥善处理,征求他们对于聘请的律师以及相关的授权委托协议的看法和建议。
假如被拘留者决定接受律师服务并愿意签订授权委托协议,那么律师需要确保他们在协议上亲手签字确认。
在法律程序的第一阶段,也就是侦查阶段,律师与疑犯进行面谈必须要准备的附件包括:1.律师的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2.上诉的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专门开立的《律师会见被拘留疑犯的函》;
4.还要有律师事务所在特殊情况下开立的《律师会见被拘留的疑犯、被告的专用介绍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拥有为被告提供法律支持,代理申诉、控诉、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等权力,同时有权向侦查机关询问该疑犯涉及的犯罪行为性质以及相关的案件信息,并对此提出适当的意见建议。
从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审查起诉之日开始,辩护律师具有查阅、摘录、复制所有本案卷宗的权利,同样地,在得到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批准后的其他辩护人也享有此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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