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罪犯要达成蓄意
犯罪的目的需要有一定的行动时间段,随着时间的推进,他们的危害行为也在发展变化。
那么,“尾随”这种行为是否属于
犯罪预备呢?下面请允许我以专业法律人士的身份作出解答:为执行预定
犯罪行为,尾随预设打击对象,此种行为确实符合
刑法中规定的犯罪预备类型。
它的主要特点就是,此类行为会为随后实施犯罪制造出必要的条件或可能性。
实践中比较典型的犯罪预备行为,还包括为了落实犯罪而创建机会或提供潜在环境的做法,比如做深入调查研究、排除可能影响犯罪操作的因素、前往预谋犯罪地点、设置陷阱引诱受害者、严密监视或跟踪受害者、引诱其他
犯罪团伙成员加入、协商甚至筹划
犯罪活动等诸多环节。
针对预备
性犯罪,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通常将其与实际完成犯罪行为后的罪犯相比较,以体现出对前者稍微宽大的裁判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