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父母
赠与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判定标准如下:若父母方曾明确表示过该房子乃是对于其直接
继承人的
赠予,且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那么这个房产便归属于被赠予方,视为其个人私有的财产。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关于婚姻相关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相关规定,假如在婚后阶段,某一方的父母用自身的资金支持子女
购房,并将
产证上的名字登记到
出资者子女的名下,那么我们可以依照民法典中的婚姻与家庭的相关条文,认为此时的赠与行为仅针对自己的子女进行,因此这个房产应该视为仅仅属于这名子女及其配偶的
个人财产。
同时,倘若双方父母共同资助购买的房产,产证上的名字只有一方子女的姓名出现,那么在没有另外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该物业就可以当作是双方遵照各自父母的
出资比例所拥有的,但是具体细节仍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相关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中
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