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即便曾经接受过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一方,其依然有权获得子女的
监护与
抚养权。这是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均享有
抚养以及对
未成年人进行适当教育的责任与特权,这种权利并不受诸如
离婚等特殊事件的影响而被剥夺。在确定
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我们必须始终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作为首要原则,并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以及是否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在同等生活条件下,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已实施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一方。
《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