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校园
暴力的事件处理过程中,
当事人无疑应该是第一
责任人,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尽管教师并不是这些事件的直接参与者,但是他们独特的职业身份却赋予了他们对学生间可能出现的冲突进行劝诫和指导的义务。如果教师未能充分履行自己的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他们也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
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
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