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财产保全的
停车费用之责任承担问题,该项规定明确指出应由申请人承担此类开支。基于保障
民事裁判得以切实履行,或防止相关财产遭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之目的,财产保全制度成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的重要手段。在
利害关系人提
起诉讼之前,或者在双方
当事人发起
诉讼之后,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无论是依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抑或是法院依职权启动,皆能够对各方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以及争议标的物实施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