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行政复议裁决书正式生效之后,若经查证,被申请人未严格遵守上述裁决,那么行政复议部门或者相关上层行政主管机构便理应依法催促其按期履行职责;反观如若申请人并无遵照执行的意愿且碍于法律的强制力,执
行权所属的行政职能机构或是复议机关便可反客为主,依据其法定权力采取强有力的
执行措施,或者向审理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
逾期不
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
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