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引发的
侵权责任通常会生成个人性的
债务负担。这是因为此类
赔偿乃是肇事者在其
侵权行为中所招致的,进而构成了
侵权性质的债务关系。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若判定由此类
机动车担负责任的情况下,首先应由对此类机动车实施强制保险保障的保险人员依据预先规定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给予相应的赔偿;如不足以满足赔偿需求,那么将由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剩余的
赔偿责任;倘若即使经过上述两个步骤依然存在赔偿缺口,或者机动车主并未购买任何商业保险的话,便需由侵权人亲自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