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的
从业人员,若满足以下任意一条规定,即应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首先,男性员工须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员工则需年满五十周岁;
其次,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年限需满十年;
再次,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或尤其繁重体力劳动等高风险职业,或是有着对身体有害的工作环境,男性员工需年满五十五周岁,而女性员工则需年满四十五周岁;
最后,若男性员工年龄满五十周岁,女性员工年龄为四十五周岁,并且在同一单位的连续
工龄已满十年,经医院出具证明,同时通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已经具备完全丧失劳动力的条件,亦可申请
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