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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诉讼主体是谁

对于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如危险驾驶罪,通常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理。众所周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而交警大队则属于其附属的执行机构之一。此类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由于其性质为刑事案件,故被归类为公诉案件。具体而言,这类案件将由公安机关侦查机关的下属职能部门——交警支队负责立案和展开调查取证工作,随后移交给检察院公诉机关起诉讼,最后由法院审判机关作出裁决。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驶,情节特别恶劣者,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均应判处拘役,同时并处相应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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