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到已婚夫妇提交的正式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须经过一段为期30天的“
离婚冷静期”,方可启动后续处理程序。以度为例,假设
当事人于10月9日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则自次日10月10日起至次月1整30天期间属于“离婚冷静期”范畴。在此期间,如任一当事方出现反复或改变初衷,不愿再继续离婚进程,只需其中一方面向
婚姻登记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即可在两周之内完成撤回程序;反之,如果这30天内双方均未能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发放
离婚证书,则被视为自动终止离婚登记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