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该情况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
胜诉。在日常生活中,居民们常说的“
败诉”,通常是指
当事人提出的主张遭到法院的否决,具体来说,对于原告方,即意味着其提交的
诉讼请求已被法院判决驳回。
然而,其中的
驳回起诉则是指,人
民法院遵照程序
法规则,在已经
立案受理的
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所提起的
起诉不合乎法定的
起诉条件,从而决定拒绝接受其起诉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在立案受理之后存在的程序性诉权问题,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不满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行为。因此,若某案件被
裁定驳回起诉,实际上法院并未就原告所声称的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判断和裁断,这与其被法院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有本质性的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
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
诉讼(七)补正
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