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私营企业未履行发放薪酬义务的情况下,前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进行维权并不面临任何技术上或程序上的困难。在此情形下,员工可选择向该机构的劳动执法部门进行
申诉或者直接向劳动
仲裁委提起仲裁。通过这两种方式,劳动行政部门都有权力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所
欠薪资。若用人单位届时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将被处以更高额的
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
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
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
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