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申请条件如下:
首先,该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设立并已经存活至少连续三年。
其次,该企业在过去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其财务报告中表现出的净利润皆为正面现象并且累计金额已超越人民币三千万元。
再者,在过去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中,其实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也必须要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是在过去的三个会计年度中,营业收入累积超出人民币三亿元。其次,截止到上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为止,无形资产(除了
土地使用权之外)相对于股东权益的比重不得超过20%。
第四,发行上市之前,公司的股本金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再次,在过去的三年内,公司的主体业务必须保持不变而没有进行任何重大调整或改变。
第六,在过去的三年内,公司的
董事会成员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和变动都是稳定的,没有出现大幅度的人事变动。
第七,在过去的三年内,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始终是由同一位人士持有。
最后,在过去的三年内,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出现任何重大的
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