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
赃款确实可能减轻
刑事处罚,然而却不必然能够获得相应的
减刑机会。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以及
有期徒刑的罪犯,若在服刑期间切实展现出诚心悔过或
立功表现,经过监狱进行严谨公正的考核后,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减刑处理。
其中,如能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则应予以减刑。因此,若罪犯并未作出上述行为,即便其积极退回了赃款,亦无法获得减刑的资格。
《
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
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