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涉及
危险驾驶行为被指控的
刑事案件时,
当事人免于遭受拘禁的可能性往往取决于相关情节的严重程度、其对于自身
违法行为的忏悔态度,以及所带来的潜在社会危害性是否持续存在等诸多因素。举例而言,若涉事被告能够主动到案
自首,积极地承担并
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是具备其他一些可以减轻
刑罚的特殊情节,那么法院便有可能考虑采取非
羁押性的
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等等。
然而,这一切都需要由具有丰富
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