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九条款的明确规定,作为保
证人他务必满足如下所示几项前提条件:即其与案件本身并无实质性的关联性,具备充分的履行
保证义务的能力,享有完整的
政治权利并且人身自由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同时也需要拥有稳定的居所及稳定的经济来源。因此,在理论层面上,若您的朋友能够满足以上所有条件,那么从原则上来讲,他是完全有资格代替他人签署
取保候审保证书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准许替
代签署,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同时也要遵循司法机构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倘若您的朋友并不符合上述提到的所有条件,或者存在其他法律明文禁止替代签署的情形,那么他将无法进行替代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