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收到解除通知之日止,最长期限不得逾越12个月。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案件侦查、
审查起诉及审理流程未曾中止或延误,且并无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出现,则在取保候审期届满之时,应适时解除此项
强制措施。
解除取保候审后,务必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员及其相关单位。若取保候审期限已达上限,而案件仍未审结完毕,则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取保候审人员需依照法院的具体要求出席庭审,接受审判。若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间已审结完毕,则被取保候审人员或许无需再出席庭审,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法院的特别指令要求其出庭。总而言之,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被取保候审人员应根据法院的具体安排与要求,积极参与后续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庭审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