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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予以扣除审限的期间包括哪些

下列情况将导致扣除审限:
(1)因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出要求,为了向他们通知新的证人出庭、收集新的证据材料、向他们提出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请求,法院决定在一个月内延长审理期限
(2)案件需要进行公告以及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关于管辖权的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的期间;
(4)案件需要交由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以及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最新修订: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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