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文规定,对于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的罪犯,可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附加或者单独处以
罚金;若被告人为
法人单位的,应对该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
处罚。在
二审程序中,倘若被告人能积极退赃,这将被视为其具有悔过之心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
自首与
立功的条款,这可能被视为悔罪表现,进而可能导致其刑期得以减轻。
然而,是否能够减轻
刑罚,仍需视具体案情及法院的最终判决而定。因此,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退赃行为确实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一项考量因素,但能否真正实现
减刑,以及减刑幅度的大小,则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