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采取
拘留措施之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对
被拘留者进行审讯。在此条款中,并无清晰规定拘留期间是否需要对被拘留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故此,仅仅依靠本条款,尚难以作出确切关于是否进行身体检查的结论。
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其他相关条款,例如涉及到侦查程序的部分,往往会包含对被拘留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的具体要求,以便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同时也能排除
非法拘留的可能性。
此外,可能还会有针对被拘留人员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其中便包括了身体检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