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犯罪行为致使
被害人承受
财务损失的,除了依照法律条件进行
刑事惩处之外,还需视情节状况决定是否需要承担财务
赔偿义务。这就明确指出,在涉及到盗窃
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犯罪分子的
非法行为给被害人造成财务损失的,该犯罪分子理应对此负有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
盗窃罪的
刑事责任(即
刑事处罚)与民事
赔偿责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议题。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所带来的不良影响;而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则主要取决于被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犯罪分子的赔偿能力。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向被害人
赔偿损失以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是这并不足以减轻或豁免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倘若犯罪分子的
个人财产无法完全支付赔偿款,或者被法院判决
没收财产,那么他首先应该承担起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尽管盗窃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通过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来赢得被害人的谅解,但这并不能够豁免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分子的赔偿能力有限,那么在执行
刑罚的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赔偿
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