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车性质的辨识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电动车其实可以进一步划为三类: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以及电动摩托。而在这三者之中,电动自行车自然是归于
非机动车辆
类别;相反,电动轻便摩托与电动摩托则应当被视为
机动车范畴。
接下来,让我们探讨一下电动车在发生碰撞事故时的责任划分标准。
第一种情况是一方全责,另一方
无责。在这种情况下,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机动车间冲突事故的
处理方式,即若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因致害导致的
道路交通事故中,全责方应承担百分之百的
赔偿责任,而无责方无需担负任何
赔偿义务;
其次,如果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即使是在机动车无责任的情况下,也需承担不超过事故总损失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类似事件,这两种车辆之间的责任应当根据双方在事故中所占全部责任的比例来进行分摊。
第二种情况是一方主责(准确来说,应当被称为
主要责任人),另一方次责。在此种情境下,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方应当承担总损失的百分之七十,次要责任方承担剩下的百分之三十;换言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责任方应负担总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次要责任方承担其余百分之二十;而当机动车为次要责任时,其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总损失的百分之四十;同样地,若非机动车为主要责任,那么其应承担总损失的百分之七十,次要责任方则仅需负责剩余的百分之三十。在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碰撞事故中,主要责任方应当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方亦只需要承担百分之三十即可。
第三种情况是双方均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支持公平原则,即平等对待各方利益,因此交通事故双方都需按照其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对总损失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且各占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现阶段关于事故责任的界定仍然存在难点,难以判定具体的责任归属,这种情况称为"不确定责任"。此时,交警部门会暂时不对整个事故的责任进行明确认定,而是等待相关调查结果公布后再予以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