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退还”在侵占罪的判定上,通常所指的是,
行为人为明了某项财务乃属他人所有之物,且在被施加索回压力之时,以明确无误的言语,如拒绝、拖延,甚至采取其他种种手段,如
转移财产,来规避、逃避返还此项财物。在此过程中,我们需紧密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其客观实际行为加以细致剖析与审慎考虑。举例来说,行为人有可能会借助于编造
虚假理由,或实施财产转移等手法,以达到逃避返还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