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商业承兑
汇票的问题。如果这种类型的汇票出现了问题,即当出票人破产时,其无法完成预期的兑现责任。
其次,我们将探讨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对于此类汇票而言,尽管出票人破产,但是银行仍然需要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操作以实现兑付。以下是对两个方面详细的论述:
1.银行无权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人在出票人破产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面临无法回收足额票款的风险。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针对票据流通的问题,所适用的是无因性原则。无论出票人是否向承兑贴现银行足额交存票款,或者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缺陷,承兑银行都必须向持票人履行付款义务。这是因为,只要出票人在形式上满足了
票据法规定的所有要求,那么他的出票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
2.相关法律
法规的约束和票据的无因性在《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中,均有关于银行承兑汇票兑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同时,票据本身也具备无因性的特点。
《票据法》
第三十八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